2021.7 7月15日起實施!新修訂《行政處罰法》亮點在這!_執法
為貫徹落實好新修訂《行政處罰法》,滿足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規范執法的現實需要,廣西消防救援總隊對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的十大亮點進行淺析,以期能推動消防監督執法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運行,提升整個隊伍的監督執法水平。
一:對行政處罰的概念進行明確
1996年頒布實施的《行政處罰法》,對什么是行政處罰,一直缺乏從法律上下的定義,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按照新的定義,消防行政處罰是消防救援機構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實施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懲戒的行為。新的定義有助于明晰消防行政行為背后法理,捋清消防職責。(詳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二:增加兩類行政處罰種類
新行政處罰法第九條包含了財產罰、行為資格罰、人身自由罰和聲譽或名譽罰,使行政處罰的分類更加科學,也更靈活,新增了“通報批評”、“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兩類行政處罰種類。新法中,增加的“通報批評”涉及被處罰對象的信譽、名譽,間接影響生產經營;而“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則是直接影響到相對人生產經營。目前《消防法》等法律法規還沒有規定該類處罰,但隨著法律的完善修訂,這兩類行政處罰手段必然也要運用于消防監督執法上,因此消防執法人員應當提早謀劃、接納新生事物。(詳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三:擴大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設定處罰權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賦予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上位法空缺時也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擴大了權限范圍,但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詳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十至第十六條)
四:賦予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權
為了有效解決行政執法實踐中存在的“管得著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著”等突出問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對于消防執法而言,這一規定有利于根據基層實際需要將將消防監管力量延伸至基層,向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延伸,提高執法效能,解決了基層組織“只有消防檢查權、沒有執法權”的問題。同時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監督,完善行政處罰的評議、考核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詳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五:明確行政處罰與民事
刑事責任之間銜接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刑事責任追究之間的協調做出了對比現行行政處罰法更為細致的規定。如果消防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能區分行政行為和刑事責任追究之間的程度,那就很難既合法且合理的去懲戒違法者;如果只知針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而不懂得被處罰對象可能涉及的民事責任,那就很難做到合法。消防執法人員在開展消防監督行政處罰時,應要具備跳出行政處罰法具體規定范圍銜接民事、刑事法律體系的能力,要主動了解民事、刑事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避免錯誤執法。(詳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六:完善“一事不再罰”制度
現行《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對于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同法律、法規均規定了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此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借鑒了刑事部門法律中的“重罪吸收輕罪”的方式來解決多頭處罰導致可能競合這一問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對于消防執法而言,要求消防執法人員要對其他部門對類似行為的處罰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出現多頭處罰、重復處罰的情形。(詳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七:對部分行政處罰延長追究時效
現行《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時效的規定是: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導致對某些嚴重的違法行為因為時效已過而不能處罰,不利于打擊違法。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行政處罰的時效一般是二年,但如果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的時效可以延長到五年。值得注意的是,《消防法》中規定的處罰事項多數屬于持續性行為,該類行為應當從持續狀態終止之日起算處罰時效。(詳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八:將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上升為法律規定
“三項制度”是指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三項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三項制度”從國家政策性要求上升固化到法律中,這是當前執法程序正當性的必然要求,作為消防執法人員在懲戒相對人的同時也必然要自身過硬,不只是法律要求,也是時代的必然。(詳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九:完善細化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針對行政處罰聽證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行政處罰聽證制度進行了三個方面的完善:一是擴大行政處罰聽證的范圍;二是延長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時間;三是對聽證筆錄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從字面理解是為了避免聽證程序流于形式,實則是為了確保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限制。對于消防執法而言,大額罰款、臨時查封等執法手段都有聽證要求,應當扎實開展好聽證程序,使之成為執法人員的和相對人兩者皆可用的“保護傘”。(詳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十:完善行政處罰的正當程序要求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在正當程序方面有了明顯的進步:一是完善行政處罰回避制度;二是增加行政處罰的證據規定;三是切實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這三個方面是貫徹行政法中正當程序原則的具體體現,也專門強調了證據收集的重要性。對于正當程序的要求有各種執法制度保障,證據應當具有的證據資格和整個證據鏈條的證明力問題將成為消防執法隊伍接下來的必修課。(詳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新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實施是適應國家改革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立法舉措,消防監督隊伍應當主動學習新法,提高業務能力,努力將實務中碰到的新問題、新狀況聯系到新行政處罰法的具體條款中去,做到于法有據、于情有理,執法工作有力度、有溫度。